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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2014-10-29 11:55:10 点击:1890
3.0.1  建筑外墙防水防护应具有防止雨水雪水侵入墙体的基本功能,并应具有抗冻融、耐高低温、承受风荷载等性能。 

3.0.2  在合理使用和正常维护的条件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外墙,宜进行墙面整体防水: 

1)年降水量≥800mm地区的高层建筑外墙; 

2)年降水量≥600mm且基本风压≥0.5kN/m2地区的外墙; 

3)年降水量≥400mm且基

基本规定(2)
本风压≥0.4kN/m2地区有外保温的外墙; 4)年降水量≥500mm且基本风压≥0.35kN/m2地区有外保温的外墙; 5)年降水量≥600mm且基本风压≥0.3kN/m2

地区有外保温的外墙。 

3.0.3  除本规程第3.0.2条规定的建筑个,年降水量大于等于400mm地区的其他建筑外墙应彩节点构造防水措施。 

3.0.4  全国主要城镇年降水量及基本风


压值可按附录A采用。 

3.0.5  居住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防水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的规定。 

3.0.6  建筑外墙防水防护所使用的防水材料及配套材料应符合外墙构造层次要求外,尚应满足环保及安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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